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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二十五条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二十七条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12条是什么法律分析:第二十五条是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法律依据:《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
法律分析:《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禁止那些意图利用驰名商标——这一长期被错误理解为“金字招牌”的法律概念来进行企业字号注册的行为,对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二十七条企业不得使用工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但已经取得该驰名商标持有人授权的除外。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12条是:
第十二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组成,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不得用作字号。
2017年7月3日,国家工商总局就《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7月10日。
其他规定:
第四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
(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
(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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